我区在乡残疾军人生活补助金扩面提标我区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扩面提标,发放范围由伤残级别一至四级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调整为所有在乡残疾军人,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最多增加145元,此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在乡残疾军人是指户口在农村,未领取退休金的残疾军人,或者户口在城镇,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军人。我区共有100余名在乡残疾军人,生活补助金扩面提标后,将有近20名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乡残疾军人也可享受到定期生活补助金。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伤残级别和伤残性质执行。按照最新的补助标准,最高是一级因战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336元,最低是十级因公伤残人员,每人每月631元。新认定或申请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自审批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
除了定期生活补助金,在乡残疾军人应该享受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也有所提高,最高一级因战伤残每人每年60210元,最低十级因公伤残每人每年5730元。
区民政局优抚科工作人员表示,其他优抚对象的补助金标准也发生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烈士遗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也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指出水平增长比例予以调整。此外,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6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1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5.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