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成员162~178cm,潜水员162~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 =(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像功能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