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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音像资料馆关于2013年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14 09:47:58信息来源:北京广播电影电视局点击: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监考员提醒一次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按照监考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者传递物品或交换试卷,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4、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7、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考试成绩: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3、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与此同时,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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